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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依法惩戒纠错并全面维护程银友土地权益、查处村委会违规行为的反映材料
时间:2025年09月24日浏览:

尊敬的自然资源部:

本人程银友,男,1951 年 5 月 27 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26195105274410,系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同镇禹甸村村民,联系电话:13375718677。作为土生土长的禹甸村人,我在本村合法承包土地数十年,始终恪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村民义务。然而,近年来在本村土地承包确权、征收补偿、宅基地管理等一系列事务中,建德市大同镇禹甸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 “禹甸村村委会”)及建德市大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大同镇政府”)相关部门严重违背法定程序,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导致本人合法土地权益被肆意侵害,生活陷入困境。

现本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禹甸村村委会存在的多项违规行为及相关部门司法与行政程序不正当问题进行详细陈述,恳请贵部门依法彻查,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惩戒纠错,全面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一、基本事实概述

1998 年 10 月 31 日,本人与大同镇禹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代码:330182112248040131J),依法承包本村 5 块土地,总面积 2.02 亩,其中部分地块为永久基本农田(如地块代码 3301821122480490430,面积 0.322 亩,地块代码3301821122480490448,面积0.667亩,地块代码3301821122480490,面积0.175亩),承包期限至 2028 年 10 月 31 日。2015 年,因本村所谓 “新农村建设” 转为建房宅基地修建村路,本人上述部分承包地被强行征收。

但自土地被征收至今,禹甸村村委会及大同镇政府从未按照法定程序与本人协商补偿事宜,未依法支付任何补偿费用,甚至在土地承包确权、失地保险办理、宅基地管理等环节恶意违规操作,具体包括:土地承包确权程序违法导致丈量错误引发邻地纠纷;征地补偿完全缺位且拒绝公开补偿方案;失地保险费用分摊严重不公;违规收取宅基地选位款且拒不退还;放任 “村霸” 侵占集体土地、破坏灌溉设施却不作为;房屋产权登记错误导致本人财产权受损等一系列问题。

本人曾多次通过口头、书面形式向禹甸村村委会、大同镇政府及建德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甚至委托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发送律师函主张权利,但相关部门均以 “程序未走完”“正在研究” 等借口推诿搪塞,问题至今未得到任何解决。本人年逾七旬,劳动能力丧失,唯一的生活保障 —— 土地权益被严重侵害,晚年生活陷入绝境,实属无奈之下向贵部门寻求帮助。

二、禹甸村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具体违规行为与司法、行政程序不正当问题详述

(一)土地承包审核与确权登记程序严重违法,村委会暗箱操作,导致土地丈量错误、权属混乱,侵害本人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的程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程》亦要求确权登记需成立由村委会、农户代表、测绘机构三方组成的复核小组,采用人工丈量与卫星测绘结合的方式开展测量,并严格执行地块调查、审核公示、签字确认等流程,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然而,禹甸村村委会在本人土地承包确权登记过程中,完全无视上述法定程序,全程暗箱操作,具体违规行为如下:

1.未依法成立确权复核小组,剥夺本人参与权与监督权:在本人承包地确权工作启动时,禹甸村村委会从未通知本人参与承包工作小组或确权复核小组,也未告知确权工作的时间、流程及具体负责人员。整个确权过程由村委会少数干部禹甸村副主任兼职会计周利红一手遮天,私自安排不明身份人员开展,本人作为承包方代表,自始至终被排除在确权工作之外,无法对丈量过程进行监督,完全不清楚丈量依据和具体操作方式。

2.丈量方式不规范,数据严重失实,引发邻地纠纷:按照法定要求,土地确权丈量应结合人工实地测量与卫星定位测绘,确保数据准确。但村委会安排的丈量人员仅通过肉眼粗略估算,未使用任何专业测量工具,甚至未实地踏查本人承包的部分地块。最终确权结果显示,本人承包地总面积为 1.731 亩,与实际承包的 2.02 亩严重不符,差额达 0.289 亩。其中,地块代码 3301821122480400502(登记面积 0.456 亩,四至为东至旱地、南至程国文、西至徐炳根、北至旱地)因丈量错误,将原本属于本人的部分土地划入邻地权利人程国文、徐炳根的地块范围,导致本人与80多岁的续炳根做梦也没想到寺源里进出的必经之路,原本0.2亩旱地,错误卫星定位测绘丈量为0.45亩,该地块实际面积为0.2亩,四至范围与登记内容存在明显偏差。

3.未履行审核公示义务,剥夺本人异议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程》明确要求,确权丈量结果需在本村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7 天,甸村没有人知道公示不公示。我在禹甸村委会当面咨询禹甸村副主任蒹会周利红,回答我的一句话不知道。公示期间承包方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复核纠正。但禹甸村村委会从未将本人承包地的丈量结果、地块分布图等信息进行公示,本人直至 2018 年 9 月收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浙(2018)建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 082721 号)时,才发现确权面积与实际不符、四至错误等问题。当本人向村委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丈量时,禹甸村委会副主任蒹会计周利红,却以“证书已核发,无法更改”完全剥夺了本人的异议权与申请复核权,据我调查研究发现,禹甸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拿到的农户很多,(禹甸村农民没有拿到的农户很多,禹甸村,(禹甸村第四生产队(4织)徐利清就是其中之一?)。

4.确权登记材料造假,责任主体缺失:本人所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明显造假痕迹,证书中 “承包地块分布图” 最下方标注的 “制证者”“审核者”“编制单位” 信息模糊不清,仅能辨认出制证者为 “韩月”、审核者为 “徐前”,无编制单位盖章,且无任何政府部门负责人签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需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政府批准。但本人的权证既无建德市农业农村局的审核意见,也无建德市人民政府的批准签章,“股股份与谁合作”,导致权证存疑,是制造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仅有禹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公章,且合作社未能提供任何与本人 “合作” 的协议或章程,所谓 “股份合作” 纯属虚构。这种由村委会少数人员私自制证、审核的行为,完全违背了确权登记的法定程序,导致权证效力存疑,本人的承包经营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完全违法,村委会截留、挪用补偿款,拒绝支付本人应得补偿,且拒不公开补偿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亦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接受村民监督。

2015 年,禹甸村村委会以 “新农村建设修村路” 为由,征收本人 2.02 亩承包地(其中基本农田0.322亩、0.677亩、0.175亩、0.101亩),但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村委会及大同镇政府存在多项严重违规行为:

1.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强行征收土地:根据法定程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与被征地农民协商补偿事宜并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后,方可实施征收。但禹甸村村委会从未向本人出示任何县级以上政府的征收批准文件或征收公告,也未就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支付方式等与本人进行任何协商,仅通过口头通知的方式要求本人 “交出土地”,在本人拒绝的情况下,村委会联合大同镇政府相关人员强行清理本人地块上的农作物,实施土地平整,完全属于非法征收。

2.拒不支付任何征地补偿费用,侵害本人财产权: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3〕106 号),建德市主城区外围区域属于七级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含林地和未利用地)标准为 8 万元 / 亩,而我从建德市国土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提供给我的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6万元/每亩。本人被征收的 2.02 亩土地不属于林地和未利用地,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项,本人应得 16.16 万元(2.02 亩 ×8 万元 / 亩)。此外,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本人地块上种植的水稻、蔬菜等农作物及搭建的简易农具棚,应获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杭州市萧山区同类标准(2.8 万元 / 亩),本人应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5.656 万元(2.02 亩 ×2.8 万元 / 亩);同时,村级补偿资金(4 万元 / 亩)8.08 万元、征地调节资金(2 万元 / 亩)4.04 万元,上述四项补偿费用合计 33.936 万元。但自 2015 年土地被征收至今,禹甸村村委会及大同镇政府从未向本人支付任何一笔补偿费用,本人多次上门或电话询问,村委会要么以 “补偿款未到账” 为由拖延,要么以 “你有养老保险,不能享受补偿” 为由拒绝,完全无视法律规定。

3.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拒绝公开补偿方案与资金流向:本人通过其他村民得知,本次新农村建设征地补偿款已于 2016 年由大同镇政府拨付至禹甸村村委会账户,但村委会从未将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进行公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人作为村民,有权向村委会申请查阅、复制征地补偿款的收支明细,但村委会以 “涉及集体秘密” 为由拒绝提供。后经本人了解,部分补偿款被村委会用于修建村办公楼、支付村干部招待费,甚至被个别干部私自挪用,而像本人一样未获得补偿的村民不在少数(如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周利红曾私下告知本人,本村至少有四五家村民存在类似情况)。当本人向大同镇政府反映该问题,要求镇政府监督村委会公布补偿方案并支付本人补偿款时,镇政府却以 “村委会自治事务,政府不便干预” 为由推诿,完全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其实是合谋私分、哄抢、侵占禹甸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资源包括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禹甸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没施,包括黄金坞水库的建筑物、等等,破坏黄金坞水库,降低溢洪道,宿小横洞发电出水口)填埋自流灌溉渠道。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灌溉面积100亩都是虚报的。

(三)失地养老保险办理违规,村委会滥用名额、违规收费,加重本人负担,剥夺本人社会保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明确,失地养老保险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总额的 40%,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总额的 20%,个人承担部分不高于总额的 40%,且对于年满 60 周岁的男性失地农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个人无需额外缴纳费用或仅缴纳少量费用。

本人 2015 年土地被征收时已年满 64 周岁,符合 “年满 60 周岁男性失地农民” 的条件,本应享受政府、集体主导的失地养老保险待遇,但禹甸村村委会在办理失地养老保险过程中,严重违规操作:

1.滥用失地保险名额,优先保障村干部亲属,剥夺本人资格:本人土地被征收后,曾多次向村委会申请办理失地养老保险,村委会原主任却告知本人 “你在单位有养老保险,不能办理失地保险”。但本人随后得知,村委会将仅有的 2 个失地保险名额,一个以 “宅基地选位款抵扣” 的方式给了翁爱花(翁爱花缴纳 95000 元宅基地选位款后,村委会为其办理了失地保险,却扣除了本人应得的 35400 元征地补偿款用于抵扣该费用),另一个无偿给了村委会主任的母亲施冬娥。类似情况并非个例,本村村民郑正宝夫妇等等也通过不正当关系办理了失地保险,而真正符合条件、土地被征收的本人及其他村民却被拒绝。村委会这种 “亲疏有别” 的违规操作,完全违背了失地保险 “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 的初衷,属于典型的权力滥用。

2.违规收取失地保险费用,加重本人经济负担:2018 年,本人再次向村委会申请办理失地养老保险时,村委会要求本人缴纳 95000 元 “费用”,否则不予办理。本人年逾六旬,仅靠每月微薄的基础养老金(约 105 元)维持生活,无力承担如此高额费用。后经本人查询建德市社保局关于失地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资料,明确规定 “年满 60 周岁男性失地农民,个人无需缴纳费用,由政府和集体全额承担”。当本人向村委会出示政策文件,要求按照规定办理时,村委会却改口称 “95000 元是宅基地选位款,与失地保险无关”,但始终无法提供收取宅基地选位款的合法依据。

3.拒绝退还多缴费用,侵占本人财产:2015 年,本人按照村委会要求缴纳了 95000 元 “宅基地选位款及失地保险费用”,但根据建德市《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农村宅基地选位款标准为 100 平方米不超过 5000 元,本人申请的 100 平方米宅基地,仅应缴纳 5000 元选位款,村委会收取的 95000 元中,超出标准的 90000 元属于违规收费。此外,本人最终未办理失地保险,村委会应退还本人缴纳的相关费用,但本人多次要求退款,村委会均以 “费用已用于村集体开支” 为由拒绝,甚至伪造 “开支明细”,声称该费用用于支付村文化礼堂建设工程款,但未能提供任何合法票据或支出凭证,明显属于侵占本人财产。

(四)宅基地管理严重违规,村委会违规收费、且放任 “村霸” 侵占宅基地、破坏基础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亦明确,村委会应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放任非法占地建房行为。

禹甸村村委会在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完全无视上述法律规定,违规行为频发:

1.违规收取宅基地选位款,标准混乱且拒不退还:2015 年,本人因原有房屋调剂给村民程如金居住(后文详述),成为无房户,向村委会申请 100 平方米宅基地用于建房。村委会要求本人缴纳60000元 “宅基地选位款”,否则不予安排宅基地。本人无奈之下从银行取款 59600 元(另扣除本人 35400 元征地补偿款),合计缴纳 95000 元,但村委会仅出具一张手写收据,未加盖村委会公章,也未注明款项用途。后本人得知,本村其他 7 户无房户(汪炳林、郑彐林、程银海、程国民、等)已缴纳的宅基地选位款为 158000 元 / 100 平方米,而村委会对部分村干部亲属却免收或减半收取选位款,收费标准完全由村委会少数干部随意决定,无任何合法依据。此外,本人缴纳选位款后,村委会仅口头承诺在 “美丽乡村新区” 为本人安排宅基地,但该新区规划红线图(总面积 0.4934 公顷)公布至今已 10 年,始终未启动建设,本人至今未获得宅基地。本人要求村委会退还选位款,村委会却以 “已为你预留地块” 为由拒绝,甚至威胁本人 “再闹就取消你的申请资格”。

2.2015 年,本人除了缴纳每100平米60000元宅基地选位款外,还按照村委会要求缴纳了 2 万元 “建房押金”,村委会承诺 “押金在房屋建成后退还”。但本人多次向村委会提交建房申请,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村委会均以 “新区规划未通过审批”“镇政府未下达指标” 为由拖延,甚至将本人的申请材料丢失。截至目前,本人已无固定住所,只能暂住在建德市世恩堂酒业有限公司(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为禹甸村 73 号)的仓库内,生活条件极其恶劣。本人建房押金,至今不归还。放任“村霸”徐石开侵占集体土地、破坏历史自统灌溉渠道。导致下游百亩高标准粮田靠天浇、靠抽水灌溉,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3.放任 “村霸” 徐石开侵占集体土地、破坏历史自统灌溉设施,不作为甚至包庇:导致下游百亩高标准粮田靠天浇、靠抽水灌溉,严重影响农业生产。本村村民徐石开长期以 “村霸” 自居,多次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破坏基础设施,禹甸村村委会不仅未进行制止,反而存在包庇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 非法侵占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村委会包庇纵容:20 世纪 90 年代,徐石开霸占其精神有问题的长兄徐石杰 0.66 亩承包口粮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房。原上马乡政府多次警告无效后,对该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但徐石开通过向禹甸村村委会个别干部行贿,伪造 “宅基地申请材料”,骗取了建房审批手续,并仅缴纳少量罚款后,就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但本人至今未看到其产权证上的面积信息)。村委会对此完全知情,却从未向村民公示徐石开的建房审批材料,也未追究其非法占地责任。

(2) 破坏自流灌溉渠道,导致下游百亩农田灌溉困难:禹田畈的粮田自古以来依靠自流灌溉,灌溉渠道位于美丽乡村建设红线图范围内,是保障下游百亩高标准农田(含本人原承包地)灌溉的重要设施。但徐石开在其房屋周边扩建时,擅自将部分自流灌溉渠道填埋,在渠道上方加盖房屋,导致渠道堵塞,下游农田无法正常自流灌溉,只能靠天降雨或抽水灌溉,严重影响农作物产量。本人及其他村民多次向村委会反映该问题,要求徐石开恢复渠道原状,但村委会仅进行口头调解,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甚至为徐石开辩解 “渠道已废弃,无需恢复”,完全无视村民的生产生活需求。

(3) 侵占集体土地用于个人用途,村委会默许:徐石开还侵占本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原计划用于建设美丽乡村新区),要求村委会将该土地划为其 “私人花园”,村委会未予拒绝,仅因其他村民反对才未能实施。后徐石开擅自将该集体土地开垦为 “私人菜园”,种植蔬菜自用,村委会对此视而不见,未要求其退还土地,也未对其进行任何处罚。

(4) 暴力欺压村民,村委会不作为:徐石开多次因土地问题与村民发生冲突,甚至使用暴力手段。70-80年代翁家大队吴长水为阻止“村霸”徐石开破坏山林,在山上被村霸徐石开追打受伤住院。徐石开的长嫂翁继英因承包口粮田问题与徐石开发生争执,被徐石开当众殴打,村民均亲眼目睹。本人及其他村民向村委会反映徐石开的暴力行为,要求村委会协助报警并追究其责任,但村委会仅以 “家庭纠纷”“村民矛盾” 为由敷衍,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进行调查处理,导致徐石开更加嚣张跋扈。

(五)房屋产权登记错误,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导致本人财产权受损,且拒绝协助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009 年,本村村民程如金家中失火,房屋烧毁,无处居住。禹甸村村委会原主任程银焕找到本人,要求本人将位于禹甸村 73 号的房屋(1982 年建造泥墙房,1992 年拆除重建为钢筋混凝土红砖两层楼房)暂时调剂给程如金居住,本人出于同情同意该请求。2015 年,程如金之女程春香、妻子杨菜姣找到本人,要求购买该房屋,双方协商以 85000 元的价格转让,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程如金也未支付任何款项。后本人得知,禹甸村村委会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出具《宅基地调剂证明》,载明 “程银友将禹甸村 73 号房屋调剂给程如金,程银友为无房户”,但该证明存在以下虚假内容:

1.虚构 “调剂” 事实:证明中称 “程银友将房屋调剂给程如金”,但实际双方约定的是 “转让”,且程如金未支付转让款,不属于合法调剂。

2.隐瞒房屋重建事实:证明中仅提及房屋为 “1982 年建造的泥墙房”,未提及 1992 年重建为钢筋混凝土楼房的事实,导致房屋价值被低估。

3.未注明补偿事宜:证明中未提及程如金应向本人支付房屋补偿款,为后续产权登记错误埋下隐患。也是给子孙后代埋下矛盾纠纷隐患。

2025 年,本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时发现,程如金已办理禹甸村 88 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该地址为程如金原失火房屋地址),但该证书登记的房屋界址与面积却为禹甸村 73 号房屋的界址与面积,属于典型的 “地址与权属不匹配”,违反《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本人随即向大同镇国土资源所、城建办反映该登记错误,要求更正,但相关部门以 “需村委会出具证明” 为由拒绝。本人要求禹甸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登记错误的事实,村委会却以 “证明已出具,无法更改” 为由拒绝,甚至否认曾出具虚假《宅基地调剂证明》,导致本人无法申请更正登记,禹甸村 73 号房屋的产权至今处于混乱状态,本人无法正常行使所有权(该房屋同时为建德市世恩堂酒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公司物资、化验设备存放于内,产权混乱已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人民调解程序违法,村委会擅自变更调解主体,强迫本人配偶签字,侵害本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20 年,因本人被征收的 2.02 亩土地中部分被徐石开侵占,本人与徐石开就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禹甸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村委会严重违反人民调解程序:

1.擅自变更调解主体:本次纠纷的甲方应为本人(程银友),乙方为徐石开,但禹甸村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周利红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甲方变更为 “翁爱花”(本人配偶),本人当场提出反对,明确表示 “纠纷主体是我,不是我配偶,变更主体无效”,但周利红却以 “翁爱花是家庭成员,签字同样有效” 为由拒绝纠正。

2.强迫翁爱花签字:翁爱花文化水平较低,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完全不理解,周利红未向其详细讲解协议条款,仅催促其 “赶紧签字,签完就能解决问题”,在翁爱花犹豫时,周利红甚至按住翁爱花的手强迫其签字。本人见状大声抗议,甚至表示 “若强行签字,我将与翁爱花离婚”,但周利红仍无视本人反对,完成了调解协议的签订。

3.调解协议内容不公:该调解协议未明确徐石开侵占本人土地的面积及返还方式,仅约定 “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完全无视本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 “强迫调解、不公调解”。后本人向大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撤销该协议,但镇调委会以 “协议已签订,无法撤销” 为由拒绝,导致本人无法通过调解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七)种粮补贴未享受问题

本人作为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禹甸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多块土地用于粮食种植,却未享受国家种粮补贴政策,分文未获得相关补贴。根据国家及浙江省关于种粮补贴的相关政策,种粮补贴旨在保障种粮农户收益、鼓励粮食生产,凡合法承包土地并实际用于粮食种植的农户,均有权依规享受该补贴。浙江省近年来对种粮农户的补贴主要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其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大致在每年 120 元 / 亩 - 150 元 / 亩左右,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根据当年情况调整,大致在每年 30 元 / 亩 - 50 元 / 亩左右。

相关部门未向本人发放种粮补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惠农政策规定,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要求相关部门核查种粮补贴未发放的原因,依法足额补发本人应得的历年种粮补贴,并明确后续种粮补贴的发放流程与标准,确保本人能正常享受国家种粮补贴政策。

年均每亩种粮补贴金额:130 + 40 = 170 元 / 亩

年均应得种粮补贴总额:2.02亩 ×170 元 / 亩=343.4 元

5 年应补发种粮补贴总额:343.4 元 / 年 ×5 年=1717 元。

(八)0.677 亩承包口粮田租金未收取问题

本人名下 0.677 亩承包口粮田,一直由承包户翁炳新实际种植,且翁炳新已按约定将租金交给禹甸村会计周利红,由其统一发放给农户。但截至目前,本人从未收到该 0.677 亩承包口粮田的分文租金,禹甸村会计周利红未履行租金发放义务,私自截留租金,严重损害了本人的财产权益。

现要求禹甸村会计周利红立即足额支付本人 0.677 亩承包口粮田的历年租金,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对租金收取、发放流程进行核查,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规范的租金管理与发放机制,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由于 0.677 亩承包口粮田的租金标准未明确约定,现参考建德市大同镇禹甸村当地农村土地流转租金的普遍水平(当地农村耕地流转租金大致在每年 500 元 / 亩 - 800 元 / 亩左右,具体以当地实际流转价格为准)进行计算:

假设租金标准按每年 650 元 / 亩计算,且翁炳新已种植该土地 5 年(具体种植年限以实际情况为准):

年均 0.677 亩承包口粮田租金:0.677 亩 ×650 元 / 亩≈440.05 元

5 年应得租金总额:440.05 元 / 年 ×5 年≈2200.25 元

(九)和禹甸村副主任兼会计周利红违规享受低保待遇问题

禹甸村副主任兼会计周利红家中有房有车,经济条件良好,却违规享受国家两个低保户的待遇,该行为违反了国家低保政策规定,挤占了低保资源,损害了其他符合低保条件村民的合法权益。现要求相关部门对周利红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取消其违规享受的低保待遇,追缴已违规领取的低保资金,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维护国家低保政策的严肃性与公平性。

三、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纵容村委会违规行为,导致本人维权无门

在本人就上述问题向建德市大同镇政府、建德市自然资源局、建德市农业农村局、建德市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救济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均存在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1.大同镇政府:推诿扯皮,拒不履行监督职责:本人多次向大同镇政府反映禹甸村村委会违规收取费用、截留补偿款、放任徐石开非法占地等问题,要求镇政府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村委会纠正违规行为。但镇政府始终以 “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政府只能指导,不能干预” 为由推诿,未对村委会的违规行为进行任何调查核实,也未责令村委会整改。对于本人提出的土地确权复核申请、征地补偿协商请求,镇政府要么不予受理,要么以 “程序未走完” 为由拖延,完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 “监督下级组织工作” 的职责。

2.建德市自然资源局:无视登记错误,拒绝更正:本人就程如金房屋产权登记错误问题向建德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证明禹甸村 73 号为公司住所)、村委会原出具的《宅基地调剂证明》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但自然资源局以 “需程如金书面同意更正” 为由拒绝,而程如金明确表示不同意更正,自然资源局便以此为由驳回本人的申请,完全无视《民法典》关于 “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的规定,未对登记错误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启动更正程序。

3.建德市农业农村局:对确权错误置之不理:本人就土地承包确权面积错误、四至偏差问题向建德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重新确权,提交了第三方卫星测绘报告、邻地权利人证言等证据。但农业农村局以 “确权工作已结束,证书已核发,无法重新确权” 为由拒绝,未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启动复核程序,也未对村委会在确权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完全无视本人的合法承包经营权。

4.建德市社保局:对失地保险违规问题不予处理:本人就禹甸村村委会违规收取失地保险费用、滥用保险名额问题向建德市社保局反映,要求社保局责令村委会退还费用,并为本人办理失地保险。但社保局以 “失地保险办理由村委会统一申报,社保局仅负责审核材料” 为由,将责任推给村委会,未对村委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也未对违规收费问题进行调查,导致本人至今无法享受失地保险待遇。

四、黄金坞水库水利工程存在造假与资金违规,拖欠农民工工资长达 57 年

黄金坞水库作为禹甸村重要农田水利设施,存在多项严重问题:

一是工程信息造假。根据历史事实,该水库于 1967 年勘测设计,1968 年 10 月 1 日动工,计划建设还山渠道工程以实现 1500 亩双季稻自流灌溉。但 2017-2018 年维修后,水库被改造为 “三不像” 烂尾工程,且村委会伪造《黄金坞水库综合信息告示牌》,将动工时间篡改至 1973 年 11 月,完工时间改为 1975 年 12 月,故意规避 1972 年 8 月 3 日特大洪水对工程的影响,同时虚报洪水设计标准(谎称 30 年一遇,实际功能失效)、缩小灌溉面积(从计划 1500 亩降至 100 亩),并通过降低溢洪道、缩小横洞发电出水口等方式破坏水利功能,导致下游百亩高标准农田失去自流灌溉条件,只能 “靠天浇、靠抽水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二是资金与农民工工资问题。该水库建设涉及 645 名农民工,属于义务劳动性质,但建德市大同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长达 57 年,至今未公布农民工名单、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金额,且国家每年拨付的水库维护资金账目从未公开,2017-2018 年维修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亦不透明,存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重大嫌疑,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登记造假,违反中央政策与法律规定

禹甸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发过程完全背离法定程序,存在系统性造假:

一是确权流程违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程》,土地确权需经农户申请、地块调查、审核公示、签字确认等环节,但禹甸村村民均未参与确权过程,不清楚大同镇禹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发包方的股权分配情况,亦未明确合作主体,相关审批仅以 “部门单位集体公章” 替代法定代表人签字,完全脱离群众监督。

二是登记信息虚假。本人及其他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土地面积、地块位置、四至界限均系伪造,如本人石浪岗 0.2 亩旱地经第三方卫星定位丈量实际为 0.456 亩,且寺源里历史通道被错误登记为本人承包田,导致村民邱炳松、徐炳根等产生权属纠纷。更严重的是,权证仅由制证者 “韩月” 与审核者 “徐前” 两人完成,无其他监督环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法定要求。

三是违背中央政策。中央 1 号文件明确要求农村土地实行 “大稳定、小调整”,但禹甸村第四生产队近三十年未调整承包地,导致农户间人均耕地差距悬殊(部分农户人均 1 亩以上,本人家 7 口人平均仅 0.247 亩),且村委会计划继续延包 30 年,完全无视 “增人增地、减人减地” 的公平原则,若不纠正,将严重影响村民基本生活保障,引发更多土地纠纷。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保护、确权登记程序及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禹甸村村委会在土地承包确权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程序、丈量错误、材料造假等行为,违反了该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大同镇政府、建德市农业农村局未履行监督、复核职责,违反了该法第六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出了详细规定,禹甸村村委会未签订补偿协议、强行征收土地、截留补偿款,大同镇政府未依法审批征收、未监督补偿款发放,违反了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徐石开非法侵占基本农田建房、破坏灌溉设施,村委会未制止,违反了该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等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及更正程序,建德市自然资源局未纠正程如金房屋产权登记错误,违反了上述规定;该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支付补偿费用,禹甸村村委会、大同镇政府未支付本人补偿款,违反了该规定;该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无权处分不动产的法律后果,程如金未支付房屋转让款且登记错误,侵害了本人的所有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村委会应当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接受村民监督,村民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禹甸村村委会拒绝公布征地补偿方案、截留补偿款,违反了上述规定;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大同镇政府未履行监督职责,违反了该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禹甸村村委会擅自变更调解主体、强迫签字、协议不公,违反了上述规定;大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未撤销不公调解协议,违反了该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6.《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失地保险费用的分担比例、办理程序及被征地农民的待遇,禹甸村村委会违规收取费用、滥用名额,建德市社保局未审核纠正,违反了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等规定。

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3〕106 号):该通知明确了建德市七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为 8 万元 / 亩,禹甸村村委会、大同镇政府未按照该标准支付本人补偿款,违反了该通知的规定。

七、诉求

1.依法彻查禹甸村村委会的违规行为:请求贵部门责令建德市纪委监委、大同镇纪委对禹甸村村委会在土地承包确权、征地补偿、失地保险、宅基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人民调解等环节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查明村委会干部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截留挪用款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纠正土地承包确权错误,重新核发权证:请求贵部门责令建德市农业农村局、大同镇政府成立由村委会、农户代表、专业测绘机构组成的复核小组,采用人工丈量与卫星测绘结合的方式,对本人承包地的面积、四至进行重新测量确权,纠正原确权中的错误数据,重新核发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解决本人与邻地权利人的纠纷。

3.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公开补偿方案:请求贵部门责令禹甸村村委会、大同镇政府按照杭州市七级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相关规定,向本人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村级补偿资金、征地调节资金等各项费用合计 33.936 万元,并与本人签订书面补偿协议,明确支付时间和方式;同时,责令村委会立即公布本次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及收支明细,接受村民监督。

4.纠正失地保险违规问题,保障本人社会保障权:请求贵部门责令建德市社保局、禹甸村村委会纠正失地保险办理中的违规行为,撤销施冬娥、翁爱花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失地保险资格,为本人办理失地保险,并按照政策规定由政府、集体全额承担保险费用;责令村委会退还本人违规缴纳的宅基地选位款 95000 元、建房押金 2 万元,合计 115000 元。

5.纠正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维护本人财产权:请求贵部门责令建德市自然资源局对程如金房屋产权登记错误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撤销程如金禹甸村 88 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因其界址、面积登记错误),或更正登记内容,明确禹甸村 73 号房屋的所有权归本人所有;责令禹甸村村委会出具真实证明,协助本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要求程如金立即搬离禹甸村 73 号房屋,返还本人房屋。

6.查处 “村霸” 徐石开的违法行为,恢复基础设施:请求贵部门责令建德市公安局、大同镇政府、建德市自然资源局对徐石开非法侵占基本农田、破坏自流灌溉渠道、暴力欺压村民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拆除其违法建筑,恢复灌溉渠道原状,责令其退还侵占的集体土地;对徐石开的暴力行为立案侦查,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禹甸村村委会包庇徐石开的责任。

7.撤销违法调解协议,重新组织调解:请求贵部门责令大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撤销 2020 年本人与徐石开土地纠纷的违法调解协议,重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确保调解程序合法、协议内容公平,维护本人的土地权益。

8.追究相关行政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请求贵部门对大同镇政府、建德市自然资源局、建德市农业农村局、建德市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在本人维权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责令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村土地、宅基地、社会保障等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9.核实禹甸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发程序,重新丈量:

按照中央 1 号文件 “大稳定、小调整” 政策,组织专业机构对禹甸村第四生产队集体粮田及本人承包地重新进行人工结合卫星定位丈量,依据现有人口调整承包地(多退少补),纠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造假问题,重新核发合法有效的权证。

10.要求相关部门核查种粮补贴未发放的原因,依法足额补发本人应得的历年种粮补贴1717元,并明确后续种粮补贴的发放流程与标准,确保本人能正常享受国家种粮补贴政策。

11.要求禹甸村会计周利红立即足额支付本人 0.677 亩承包口粮田的历年租金2200.25元,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对租金收取、发放流程进行核查,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规范的租金管理与发放机制,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12.要求相关部门对周利红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取消其违规享受的低保待遇,追缴已违规领取的低保资金,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维护国家低保政策的严肃性与公平性。

八、结语

本人作为一名普通的农村老人,一生以土地为生,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是本人晚年生活的唯一保障。然而,禹甸村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一系列违规行为,却将本人的合法权益肆意践踏,导致本人土地被侵占、补偿款被截留、房屋产权混乱、社会保障缺失,生活陷入绝境。在多次向当地部门反映无果后,本人深知唯有依靠贵部门的权威,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找回属于自己的公平与正义。

恳请贵部门本着 “以人民为中心” 的理念,高度重视本人反映的问题,依法彻查相关违法违纪行为,对违规人员予以惩戒纠错,全面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让本人能够在晚年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致

自然资源部

 

反映人: 程银友             

日期:  2025年  9月 18 日

联系电话:1337571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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